奥翔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29  奥翔药业(60322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原条款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或者更换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三)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它方式。股东大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审议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以上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版本为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上述制度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余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修订后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