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骆铭民)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客观、独立和公正的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骆铭民,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3年出生,博士,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MBA导师。1998年3月至今在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工作,现为浙江财经大学MPAcc学院办公室主任。现任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数骆铭民 7 7 7 0 0 否 3
本人在公司2023年召开的董事会历次会议中秉承审慎原则,严谨、独立、负责地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否决、弃权的情形。
(二) 出席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充分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对2023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
(三) 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提升,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召开相关会议前,本人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阅,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度公司继续聘任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朱丁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审查,上述人员的聘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上述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聘任朱丁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换届,产生了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本次换届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聘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绩效考核标准,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也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参与讨论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提供合理建议与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也努力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忠诚、勤勉、谨慎、尽责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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