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3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4,288股,募集资金总额484,903,079.52元。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奥翔药业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奥翔药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4年
月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截止目前,奥翔药业2022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号成证大厦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姓名
余波、樊石磊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29注册资本 830,297,145.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
号
法定代表人
郑志国
实际控制人
郑志国
联系人
应晓晨
联系电话
0576-8558936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
月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运行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
)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
)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
)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
)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
)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査报告或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
)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
月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
月
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