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丽珍、宗那生、贺军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丽珍、宗那生、贺军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