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2-22  内蒙新华(603230)公司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执行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

实行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日常舆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舆情动态,为舆情监测和分析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舆情信息及时进行数据来源分析;开发和维护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和稳定,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舆情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存储,为舆情分析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对舆情数据进行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在重大舆情事件中,提供技术应急保障,确保信息发布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协助其他部门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恶意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

第五条 公司宣传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舆情信息回复处理方案,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制定信息发布策略,确定发布内容和方式,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回应公众关切;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正面信息,引导公众舆论,对负面舆情进行积极回应和引导,化解矛盾和危机。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资本市场及证券类外部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

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舆情风险;对涉及本部门或公司业务的舆情事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做好溯源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支持;在重大舆情事件中,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公司形象;针对舆情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将调查整改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维护公司公信力。

公司下属子分公司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宣传办公室,并协助宣传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宣传办公室对重要舆情及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

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宣传办公室,涉及证券上市类相关舆情还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公司宣传办公室应迅速协调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各责任部门应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化解舆情危机。同时,认真做好台账记录等工作,为后续的分析总结和改进提升提供详实依据。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