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宝蛋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3-001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6.4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8.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45.57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70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的上级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资金用途 |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 | 39310001040014709 | 补充流动资金 |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 | 39310001040014717 | 75T 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 |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 | 366283908090 | IPO超募资金 |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 | 3901200029200177313 | 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 |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 | 33150198414500001332 | 5000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 (以下称“甲方”) 与开户银行 (以下统称“乙方”) 、保荐机构 (以下称“丙方”) 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家兴、祁俊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