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宝蛋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6.4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8.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45.57万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
券”)作为索宝蛋白的保荐人,对2023年12月15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庞家兴、祁俊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庞家兴、段钧脐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有关人员访谈;
2、实地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内控制度文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资料;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资料;
5、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等,了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人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并查阅所涉及相关行业的研究报告,同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索宝蛋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索宝蛋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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