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或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8号)、《关于对叶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79号)、《关于对杨文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80号)、《关于对顾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81号)、《关于对周海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8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叶枫、杨文山、顾峰、周海华: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0483955)存在以下事实:
2018年、2020年,你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格尔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18年至2020年虚增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4.78万元、250.67万元、77.3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83%、3.58%、1.36%;2021年虚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37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2.39%;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119.81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3.63%,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6.98万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0.4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叶枫作为格尔软件时任副总经理,组织、安排上述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业务,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叶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杨文山作为格尔软件时任总经理,负责格尔软件经营管理,审批了相关采购付款流程,但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文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顾峰作为格尔软件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周海华作为格尔软件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审批了相关采购付款流程,但未勤勉尽责,是格尔软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海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