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修
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3年7月21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509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公司收到《落实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落实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根据相关要求对《落实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等文件。
根据上交所对本次《落实函》回复的审核意见,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落实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修订稿)》及其它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