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2020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3日。
独立董事:刘国常、卢利平、苏祖耀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