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69号
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会秘书董忆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天新药业,A股证券代码:603235;
董忆,时任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药业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0月31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1月28日才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聘任独立董事,关系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重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是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选举独立董事的前置必要程序。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送材料的相关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4.3.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补充提交的备案流程于2023年12月1日经本所审查通过,本所未发现相关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相关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忆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