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药业:关于收到江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新药业或公司)、董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新药业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10月31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2023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0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1月28日才予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董忆作为天新药业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新药业、董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强化内控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本次事件反映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积极整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学习,增强其规范运作和勤勉尽责意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