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远通信”、“发行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肖雁、张健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简称 | 移远通信 | |
股票代码 | 603236 | |
注册资本 | 188,982,076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205弄6号5层513室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3期(B区)5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钱鹏鹤 | |
董事会秘书 | 郑雷 | |
联系电话 | 021-51086236 | |
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7月16日 | 2021年3月30日 |
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招商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
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移远通信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10、及时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移远通信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移远通信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移远通信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发行人经营行为、规范发行人运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移远通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对其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 雁 张 健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