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8  移远通信(603236)公司公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9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1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

二、对移远通信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7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 18

六、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七、对本激励计划对移远通信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移远通信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2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3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远通信”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移远通信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移远通信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移远通信提供,移远通信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移远通信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移远通信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移远通信、上市公司、公司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权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第十六章 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移远通信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移远通信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93.7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6,457.4906万股的3.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手册》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54.84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54.84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每股49.8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每股54.84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亦是物联网通信产业链的核心企业。2022年以来,受全球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物联网行业需求面临一定压力,行业市场竞争也不断加剧。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公司秉持全球化发展战略,坚持产品和技术的持续投入,在全球布局研发中心和销售渠道,不断储备和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型产品,以多元的产品线和高效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在AI与5G技术、IoT行业日渐融合的背景下,公司依托科技创新,深入布局AI领域,成功推出多款AI智能模组、5G+AI模组,在5G、AI等方向与千行百业共建数字经济,共同加快社会数字化进程。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而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公司核心人才并提高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式,亦是吸引外

部人才的重要方式。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人才激励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前述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公司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过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等多种内在因素,并借鉴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激励实践情况,本激励计划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并按照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权价格。

同时,本激励计划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激励对象需遵守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要求。本激励计划设置了较长的等待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30%、40%、30%。激励对象兑现其获授的权益需要同时具备符合公司预期的业绩表现并满足较长的任职时间。本激励计划采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设置的考核目标具有挑战性,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54.84元/股。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行权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SABCD
个人行权系数100%100%100%5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达到“C”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D”,则其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物联网领域无线通信模组及其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服务,可提供包括无线通信模组、天线及软件平台服务等在内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拥有的多样性的产品及其丰富的功能可满足不同智能终端市场的需求。

随着公司所处的物联网行业迎来重要发展期,公司作为数字经济产业链相关企业,在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领域的技术研发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关键产品技术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公司不断推出助力智慧交通、智慧能源、工业互

联网、智慧城市、智慧农业等下游应用领域的产品,形成一系列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提档加速。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30%、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考虑到受市场环境影响,物联网行业市场需求尚未完全恢复,伴随公司持续增长的研发投入,以及布局新业务新产品线带来的前期投入成本的攀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条件、行权价格;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行权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移远通信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移远通信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移远通信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是行业领先的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亦是物联网通信产业链的核心企业。2022年以来,受全球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物联网行业需求面临一定压力,行业市场竞争也不断加剧。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公司秉持全球化发展战略,坚持产品和技术的持续投入,在全球布局研发中心和销售渠道,不断储备和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型产品,以多元的产品线和高效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解决方案。在AI 与 5G 技术、IoT 行业日渐融合的背景下,公司依托科技创新,深入布局AI领域,成功推出多款AI智能模组、5G+AI模组,在 5G、AI等方向与千行百业共建数字经济,共同加快社会数字化进程。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而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公司核心人才并提高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式,亦是吸引外部人才的重要方式。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人才激励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前述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公司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过往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等多种内在因素,并借鉴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激励实践情况,本激励计划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并按照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权价格。

同时,本激励计划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激励对象需遵守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要求。本激励计划设置了较长的等待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18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30%、40%、30%。激励对象兑现其获授的权益需要同时具备符合公司预期的业绩表现并满足较长的任职时间。本激励计划采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设置的考核目标具有挑战性,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54.84元/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对本激励计划对移远通信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对移远通信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移远通信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移远通信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移远通信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移远通信采用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2、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移远通信董事会为配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移远通信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移远通信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移远通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6、《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205弄6号5层5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3期(B区)5号楼

电话:021-51086236-6778

邮箱: yiyuan@quectel.com

联系人:王凡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