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证券代码:
60325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二〇二六年三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4,858,945股
2、发行价格:40.0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4,606,389.45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81,462,334.73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流通(预计流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14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目录
特别提示 ...... 2
目录 ...... 3
释义 ...... 5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7
第二节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6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26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26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26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26
第三节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 2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7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8
第四节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 29
一、主要财务数据 ...... 29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31
第五节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32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32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32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 32
第六节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34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34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34
第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 35
第八节备查文件 ...... 36
一、备查文件 ...... 36
二、查询地点 ...... 36
三、查询时间 ...... 37
释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宏和科技、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本上市公告书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
| 发行、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 王文洋先生及其女儿GraceTsuHanWong女士 | 指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
| 远益国际 | 指 | ASIAWEALTHINTERNATIONALLIMITED;远益国际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见证律师 | 指 |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
| 毕马威 | 指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发行与承销方案》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实施细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 股东大会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A股 | 指 | 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GraceFabricTechnologyCo.,Ltd. |
| 成立日期 | 1998年8月13日 |
| 上市时间 | 2019年7月19日 |
| 注册资本 | 879,727,500元 |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A股股票简称 | 宏和科技 |
| A股股票代码 | 603256 |
| 法定代表人 | 毛嘉明 |
| 公司住所 | 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
| 电话 | 021-38299688 |
| 传真 | 021-68121885 |
| 网址 | http://www.gracefabric.com |
| 电子邮箱 | Honghe_news@gracefabric.com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5年4月10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2025年7月14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3)2025年12月5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基于公司股东会授权,在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中止发行等相关程序”。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1)2025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2025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阐述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1月26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等发行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公司等13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的基础上增加该13名投资者,并及时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新增投资者名单 |
| 1 | 陈学赓 |
| 2 |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
| 3 | 贺伟 |
| 4 | 久实产业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5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 | 青岛国信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7 | 王梓旭 |
| 8 | 吴晓纯 |
| 9 | 熊丽 |
| 10 | 许双青 |
| 11 | 张怀斌 |
| 12 | 张宇 |
| 13 | 郑莉 |
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年1月29日)上午9:00前,在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的主体后,未剔除重复机构,共20家)、2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投资者、68家其他投资者,共计140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的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6年1月29日上午9:00-12:00,在见证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8份《申购报价
单》等申购文件。其中,郑莉提交了《申购报价单》但其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为无效报价;青岛国信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了《申购报价单》但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且未提交报价材料,为无效报价;其余26家投资者全部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的认购对象除外),均为有效报价。
发行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 1 | 黄石经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32.49 | 3,000.00 | 是 | 是 |
| 32.49 | 3,300.00 | ||||
| 2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43.00 | 3,000.00 | 是 | 是 |
| 3 | 生命资产睿见资产管理产品 | 38.01 | 3,000.00 | 是 | 是 |
| 4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55 | 3,000.00 | 是 | 是 |
| 5 | 贺伟 | 42.80 | 5,000.00 | 是 | 是 |
| 6 | 郑莉 | 42.82 | 3,000.00 | 否 | 否 |
| 7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08 | 11,800.00 | 不适用 | 是 |
| 8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9.28 | 99,400.00 | 不适用 | 是 |
| 9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37.86 | 4,100.00 | 是 | 是 |
| 10 | J.P.MorganSecuritiesplc | 42.46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 37.28 | 4,000.00 | ||||
| 11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0.01 | 3,000.00 | 是 | 是 |
| 37.01 | 4,000.00 | ||||
| 33.49 | 8,000.00 | ||||
| 12 | 郭伟松 | 45.00 | 11,000.00 | 是 | 是 |
| 36.00 | 14,000.00 | ||||
| 32.50 | 17,000.00 | ||||
| 1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19 | 3,900.00 | 是 | 是 |
| 41.09 | 6,200.00 | ||||
| 14 | UBSAG | 46.88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 42.15 | 6,500.00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 15 |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8.00 | 4,800.00 | 不适用 | 是 |
| 36.00 | 5,300.00 | ||||
| 16 |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8.00 | 3,000.00 | 是 | 是 |
| 35.50 | 3,000.00 | ||||
| 33.00 | 5,000.00 | ||||
| 17 |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2号 | 45.79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 43.18 | 4,000.00 | ||||
| 1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02 | 6,800.00 | 不适用 | 是 |
| 43.12 | 12,300.00 | ||||
| 40.62 | 21,000.00 | ||||
| 19 | 吴晓纯 | 40.13 | 3,000.00 | 是 | 是 |
| 20 | 陈学赓 | 38.88 | 3,000.00 | 是 | 是 |
| 36.66 | 4,500.00 | ||||
| 34.56 | 6,000.00 | ||||
| 21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5.81 | 3,600.00 | 是 | 是 |
| 43.81 | 4,900.00 | ||||
| 22 | 青岛国信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 | 3,500.00 | 否 | 否 |
| 38.15 | 3,500.00 | ||||
| 35.15 | 3,500.00 | ||||
| 23 | 王梓旭 | 42.20 | 4,000.00 | 是 | 是 |
| 40.22 | 5,000.00 | ||||
| 37.22 | 10,000.00 | ||||
| 24 | 张怀斌 | 38.15 | 5,500.00 | 是 | 是 |
| 35.85 | 6,000.00 | ||||
| 33.75 | 6,500.00 | ||||
| 25 | 熊丽 | 38.88 | 3,000.00 | 是 | 是 |
| 26 | 久实产业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00 | 3,500.00 | 是 | 是 |
| 38.15 | 3,500.00 | ||||
| 35.15 | 3,500.00 | ||||
| 2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01 | 3,300.00 | 不适用 | 是 |
| 42.89 | 8,000.00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认购价格(元/股) | 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 40.79 | 16,900.00 | ||||
| 28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3.33 | 4,000.00 | 是 | 是 |
| 40.33 | 7,900.00 | ||||
| 37.33 | 11,000.00 |
(
)发行配售情况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0.01元/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6年
月
日、2026年
月
日向获配投资者发送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具体名单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48,687 | 209,999,966.87 |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223,944 | 168,999,999.44 |
| 3 | 郭伟松 | 2,749,312 | 109,999,973.12 |
| 4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74,506 | 78,999,985.06 |
| 5 | UBSAG | 1,624,593 | 64,999,965.93 |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49,612 | 61,999,976.12 |
| 7 | 贺伟 | 1,249,687 | 49,999,976.87 |
| 8 | 王梓旭 | 1,249,687 | 49,999,976.87 |
| 9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24,693 | 48,999,966.93 |
| 10 |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2号 | 999,750 | 39,999,997.50 |
| 11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749,812 | 29,999,978.12 |
| 12 | J.P.MorganSecuritiesplc | 749,812 | 29,999,978.12 |
| 13 | 吴晓纯 | 749,812 | 29,999,978.12 |
| 1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515,038 | 20,606,670.38 |
| 合计 | 24,858,945 | 994,606,389.45 | |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
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四)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9,460.64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4,858,945股,发行规模为994,606,389.45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5〕2545号》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五)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1月27日,T-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人民币32.49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40.01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3.15%。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与承销方案》。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4,606,389.4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144,054.7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1,462,334.73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
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99,460.64万元(含本数)。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于限售期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
月
日出具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231号),截至2026年2月3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已收到参与宏和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人民币994,606,389.45元。
2026年
月
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
月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224号),截至2026年2月5日止,宏和科技已收到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4,606,389.45元,扣除担任主承销商职责的中信证券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0,348,760.70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984,257,628.75元,此款项已于2026年
月
日汇入宏和科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4,606,389.45元,扣除与募
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3,144,054.7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462,334.73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24,858,945.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956,603,389.73元。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十)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45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5,248,687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楼 |
| 法定代表人 | 郑成武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4,223,944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
)郭伟松
| 姓名 | 郭伟松 |
| 联系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
| 身份证号码 | 3505241974******** |
| 获配数量 | 2,749,312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名称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262号 |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262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吟文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73027755304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1,974,506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
)UBSAG
| 名称 | UBSAG |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45,8001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1,4051Basel,Switzerland |
| 办公地址 | 51stFloorTwoIFC,8FinanceStreet,Central,HongKong |
|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 | QF2003EUS001 |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 获配数量 | 1,624,593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林传辉 |
| 注册资本 | 760,584.5511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126335439C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获配数量 | 1,549,612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
)贺伟
| 姓名 | 贺伟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 身份证号码 | 4309031982******** |
| 获配数量 | 1,249,687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8)王梓旭
| 姓名 | 王梓旭 |
| 联系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
| 身份证号码 | 2101022003******** |
| 获配数量 | 1,249,687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9)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基金大厦A座506号 |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天鹅湖路1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唐泳 |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D7TEBR46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获配数量 | 1,224,693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10)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2号
| 名称 |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注册地址 |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1座32楼3207-3212室 |
| 办公地址 |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1座32楼3207-3212室 |
| 法定代表人 | 白培善 |
| 注册资本 | 19,000.00万港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 | QF2013ASF243 |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 获配数量 | 999,750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11)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名称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2号8层803室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2号8层803室 |
| 注册资本 | 3,32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MACNA4WK2B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获配数量 | 749,812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12)J.P.MorganSecuritiesplc
| 名称 | J.P.MorganSecuritiesplc |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注册地址 | 英国伦敦金丝雀码头银行街25号,E145JP |
| 办公地址 | 英国伦敦金丝雀码头银行街25号,E145JP |
| 法定代表人 | ChiHoRonChan |
| 注册资本 | 1,754,605万美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 | QF2016EUS309 |
|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 获配数量 | 749,812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
)吴晓纯
| 姓名 | 吴晓纯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 H0450**** |
| 获配数量 | 749,812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14)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名称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9层(实际自然楼层26层)2901单元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30层 |
| 法定代表人 | 段国圣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84802043P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获配数量 | 515,038股 |
| 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经核查,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登记。
(2)郭伟松、贺伟、王梓旭为境内自然人,吴晓纯为境外自然人(港澳居民),上述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已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6)UBSAG、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P.MorganSecuritiesplc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上述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5、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
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3 | 郭伟松 | B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4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5 | UBS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7 | 贺伟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 8 | 王梓旭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 9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0 | 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2号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1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2 | J.P.MorganSecuritiesplc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3 | 吴晓纯 | C5级普通投资者 | 是 |
| 1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将本次发行获配的损益让渡至以上禁止类主体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十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四)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条件;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
第二节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证券简称:宏和科技证券代码:603256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交所主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预计流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14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后在限售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第三节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
| 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24,858,945.00 | 2.75 |
| 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79,727,500.00 | 100.00 | 879,727,500.00 | 97.25 |
| 合计 | 879,727,500.00 | 100.00 | 904,586,445.00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 1 | 远益国际 | 658,405,037 | 74.84 | A股流通股 | - |
| 2 | UNICORNACELIMITED | 28,805,220 | 3.27 | A股流通股 | - |
| 3 | SHARPTONEINTERNATIONALLIMITED | 28,280,204 | 3.21 | A股流通股 | - |
| 4 | INTEGRITYLINKLIMITED | 24,690,190 | 2.81 | A股流通股 | - |
| 5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466,900 | 0.96 | A股流通股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972,826 | 0.45 | A股流通股 |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678,700 | 0.42 | A股流通股 | - |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062,928 | 0.35 | A股流通股 | -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致远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32,300 | 0.20 | A股流通股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47,300 | 0.18 | A股流通股 | - |
| 合计 | 762,641,605 | 86.69 | - | - | |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 1 | 远益国际有限公司 | 658,405,037 | 72.79 | A股流通股 | - |
| 2 | UNICORNACELIMITED | 28,805,220 | 3.18 | A股流通股 | - |
| 3 | SHARPTONEINTERNATIONALLIMITED | 26,005,404 | 2.87 | A股流通股 | - |
| 4 | INTEGRITYLINKLIMITED | 24,690,190 | 2.73 | A股流通股 | -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8,093,099 | 0.89 | A股流通股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96,500 | 0.43 | A股流通股 | - |
| 7 | 郭伟松 | 2,749,312 | 0.30 | 限售流通股A股 | 2,749,312 |
| 8 | UBSAG | 2,561,759 | 0.28 | 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A股 | 1,624,593 |
| 9 |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74,506 | 0.22 | 限售流通股A股 | 1,974,506 |
| 10 | J.P.MorganSecuritiesPLC-自有资金 | 1,896,808 | 0.21 | A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A股 | 749,812 |
| 合计 | 759,077,835 | 83.91 | - | - |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此次发行未导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发生变化。
第四节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5010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6727号”和“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2536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下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上述审计报告及宏和科技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为合并报表口径。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科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101,838.20 | 94,234.77 | 87,020.92 | 93,381.76 |
| 非流动资产 | 183,285.20 | 156,637.02 | 166,196.25 | 167,104.41 |
| 总资产 | 285,123.40 | 250,871.78 | 253,217.17 | 260,486.17 |
| 流动负债 | 66,914.39 | 62,078.48 | 56,309.86 | 90,925.81 |
| 非流动负债 | 59,459.93 | 43,789.36 | 54,211.63 | 18,840.04 |
| 总负债 | 126,374.32 | 105,867.84 | 110,521.49 | 109,765.8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58,749.09 | 145,003.94 | 142,695.69 | 150,720.32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8,749.09 | 145,003.94 | 142,695.69 | 150,720.32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285,123.40 | 250,871.78 | 253,217.17 | 260,486.17 |
注:2022-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85,245.95 | 83,463.29 | 66,115.48 | 61,209.68 |
| 营业利润 | 15,144.69 | 356.18 | -8,676.72 | 4,390.18 |
| 利润总额 | 15,671.26 | 1,981.24 | -6,796.93 | 5,783.65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净利润 | 13,880.84 | 2,280.09 | -6,309.45 | 5,237.1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880.84 | 2,280.09 | -6,309.45 | 5,237.18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524.14 | 17,947.96 | -9,774.95 | 29,427.7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6,752.28 | -358.57 | -2,490.44 | -24,881.7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417.03 | -6,642.66 | -381.66 | 1,271.8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7,890.84 | 11,024.04 | -12,511.72 | 6,569.98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0,652.53 | 28,543.36 | 17,519.32 | 30,031.05 |
(四)主要财务指标表
| 项目 | 2025年1-9月/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倍) | 1.52 | 1.52 | 1.55 | 1.03 |
| 速动比率(倍) | 1.27 | 1.24 | 1.15 | 0.84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4.32% | 42.20% | 43.65% | 42.14%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30 | 3.09 | 3.09 | 2.76 |
| 存货周转率(次) | 4.45 | 3.45 | 3.03 | 2.82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7 | 0.20 | -0.11 | 0.33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2 | 0.13 | -0.14 | 0.07 |
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2025年1-9月数据系年化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2025年1-9月数据系年化值;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2025年1-9月数据系年化值;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2025年1-9月数据系年化值。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260,486.17万元、253,217.17万元、250,871.78万元及285,123.40万元,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09,765.85万元、110,521.49万元、105,867.84万元及126,374.32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14%、
43.65%、
42.20%和
44.32%,整体相对稳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
(二)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03倍、
1.55倍、
1.52倍和
1.52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84倍、1.15倍、1.24倍和1.27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项偿债指标处于合理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各项偿债指标将进一步改善。
(三)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1,209.68万元、66,115.48万元、83,463.29万元及85,245.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237.18万元、-6,309.45万元、2,280.09万元和13,880.8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持续加强。
第五节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保荐代表人:陈静雯、刘梦佳项目协办人:黄应桥项目组成员:谢雯、黄应桥、赵炜、王瑞晨联系电话:021-20262000传真:021-20262004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号外滩中心
楼负责人:何永哲经办律师:茅丽婧、赵可沁联系电话:
021-62496040传真:021-62495611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毕马威大楼8层负责人:邹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轶、吕欣洁联系电话:
010-85085000传真:010-85185111
第六节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中信证券指定陈静雯、刘梦佳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陈静雯,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上海合晶、灿瑞科技、网达软件、晨光文具、矩子科技、华峰铝业等多个IPO项目,矩子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国金证券可转债项目、弘亚数控可转债项目、锦富技术重大资产重组、凯迪生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梦佳,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上海合晶、慧翰股份、宏晟光电等多个IPO项目以及会畅通讯非公开项目、弘亚数控可转债项目、弘亚数控非公开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电话:021-38299688
传真:
021-6812188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21-20262000
传真:021-20262004
三、查询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保荐人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