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魂网络: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杭州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14:00网络投票:2023年12月8日(星期五)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地点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安路435号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主持人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建平先生
四、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 会议流程
(一) 会议开始
1、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 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
(二) 宣读议案
1、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三) 审议议案并投票表决
1、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质询
2、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3、 会议主持人宣布监票人名单(其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大会以鼓掌方式通过监票人)
4、 股东投票表决
5、 监票人统计表决票和表决结果
6、 监票人代表宣布表决结果
(四) 会议决议
1、 宣读股东大会表决决议
2、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五) 会议主持人宣布闭会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签到处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年12月8日下午 14:00 正式开始,要求发言的
股东应在会议开始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大会秘书处按股东持股数排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会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发言时请简短扼要,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的发言及质询,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股东停止发言。
七、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请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
八、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目 录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9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6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8
议案一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1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单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上述投资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运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以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可进一步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有序。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上述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现金管理具体情况
1、现金管理投资品种
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
2、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资料,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风险匹配原则适时选择低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并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万元) | 2023年9月30日/ 2023年1-9月(万元) |
资产总额 | 289,304.99 | 274,286.89 |
负债总额 | 47,916.30 | 39,623.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40,629.44 | 233,566.93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4,058.47 | 15,248.62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42,262.59万元。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1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05.44%, 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2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3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 |
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
4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5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6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7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8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度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度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9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0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11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12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设立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七)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15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7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8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9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0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21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22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23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24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实施。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议案六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议案七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订,为保证公司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