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草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所授予的奖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奖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H股奖励信托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31,328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