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同意董事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做的调整。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3、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19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8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5,402,05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