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航: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航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 |
保荐机构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 |
保荐代表人 | 李皓、陈国星 |
联系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
联系方式 | 028-86130039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22】380号文核准,立航科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7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22.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472.1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报告编号为XYZH/2022BJAG10023。华西证券作为立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华西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立航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按有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关注到:2025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随阳先生被立案调查和实施留置。上市公司已就相关事项进行公告。保荐机构持续对该事项保持关注并提请上市公司在刘随阳先生不能履行职务期间,对相关事项做好妥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并就相关事项真实、准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公司2023年内控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所涉及超合同支付的装修工程款项已于2024年全部退回立航科技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确信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及时履行承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况 |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二、保荐人对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立航科技2024年度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立航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立航科技在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李 皓 | 陈国星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