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源集团: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1.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0.8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4,410.8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29.0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981.8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K10290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负责技源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技源集团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二、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2025年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技源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 2 | 通过日常沟通、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 5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5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经核查,有充分理由确信2025年度技源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9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东方证券对技源集团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5年度,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出具监管关注函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经核查,2025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按规定对技源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 |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7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5年度,保荐机构通过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了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对技源集团202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会决议
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技源集团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技源集团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王国胜 | 曹明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