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期初,因适用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2023年1月1日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
2022年12月31日 | 新准则调整影响 | 2023年1月1日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095,880.26 | 16,338,015.59 | 23,433,895.8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4,657,385.76 | 15,973,337.83 | 50,630,723.59 |
未分配利润 | 652,784,223.67 | 363,236.92 | 653,147,460.59 |
盈余公积 | 66,832,678.20 | 1,440.84 | 66,834,119.04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而作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