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5-08  鸿远电子(6032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25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132024/5/142024/5/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32,116,80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1,235,708股,以230,881,092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808,382.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0,881,092×0.35)÷232,116,800≈0.35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5)÷(1+0)=(前收盘价格-0.35)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132024/5/142024/5/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及4名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余股东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郑红、刘辰、郑小丹、刘利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即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0.3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52270567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