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5月
目录
目录 ...... 2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 9
六、结论性意见 ...... 10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鸿远电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鸿远电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调整事项对鸿远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鸿远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6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5月7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实际向9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92.80万股,授予价格为61.34元/股。
(七)2022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7月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2年9月6日,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九)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4月11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2023年5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6月16日,公司完成283,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十三)2024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2024年4月1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五)2024年5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鸿远电子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公司2023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 232,116,800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数1,235,708股,以230,881,092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0,808,382.20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5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回购价格=60.58元/股-0.35元/股=60.23元/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