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0 证券简称:金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776,6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2,488,040.59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1,783,246.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704,793.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1246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拟新增设立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超募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开立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9月28日,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项目名称 |
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56460180808296666 | 82,290,794.03 | 超额募集资金项目 |
2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 | 86612010101428888888 | 80,000,000.00 | 超额募集资金项目 |
注:公司银行账户56460180808296666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该分行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统一管理。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四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 军、唐慧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