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0证券简称:金帝股份公告编号:2026-068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486,698.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1,513,301.8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22日全部到账,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6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1241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针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新增设立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开立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23日,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用途/项目名称 |
| 1 |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 | 1611035229088888892 | 15,581.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2 | 博源电驱动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123919679010015 | 35,500.00 | 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重庆生产基地 |
| 3 | 蔚水蓝天(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377610100100496780 | 29,100.00 | 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含山生产基地 |
| 4 | 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8112501011101925933 | 16,200.00 | 关节模组精密零部件及半导体散热片智能制造项目 |
| 合计 | 96,381.00 | ||||
注1:公司银行账户1611035229088888892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昌润路支行”,该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下属分支机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统一管理。注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2,296,698.11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次或者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公司,乙方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丙方为国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重庆生产基地项目”“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含山生产基地项目”“关节模组精密零部件及半导体散热片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四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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