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18  永杰新材(60327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26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5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3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159.8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92.13万元。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相关事宜,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5〕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铝业”)与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永杰铝业、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对应项目
1永杰新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8110801011703036691年产10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带技改项目
2永杰铝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95070078801500003799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带箔技改项目
3永杰铝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营业部营业室1202090129901226705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4永杰铝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营业部351985638559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注:永杰新材中信银行账户为验资户,2025年3月6日验资已完成,董事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调整等议案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分别转入对应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和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会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