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5-30  联翔股份(603272)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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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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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联翔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272;

卜晓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彭小红,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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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庆芬,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0.92万元至1,020.88万元,同比减少2,606.13万元至2,926.09万元,下降比例为71.85%至80.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259.10万元至

388.14万元,同比减少2,492.82万元至2,621.86万元,下降比例为86.53%至91.01%。同时公告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1,524.14万元到-1,247.02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821.42万元到-1,490.26万元,更正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业绩预告更正原因为:1.公司对获得的政府补助文件解读有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需调减其他收益268.80万元;2.公司对即将进入市场的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需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76.78万元;3.根据评估机构对控股子公司嘉兴裱糊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测算结果,需补计提商誉减值214.83万元;4.预告披露后,公司对2023年某客户的销售达成退货协议,并对相关退回产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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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共影响当期损益745.26万元;5.公司管理层对全资子公司浙江领绣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全面预测后,对其可弥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8.46万元不予确认。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328.81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599.07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但实际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为负,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4年4月23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彭小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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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时任财务总监彭小红、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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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