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23  恒兴新材(603276)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君安”)作为正在履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公司2023年9月25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田昕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夏静波、田昕、徐子萌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访谈;

3、查阅并复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恒兴新材的公司章程,查阅并收集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会议文件,查阅了公司内控制度,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恒兴新材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恒兴新材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子公司开立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公告义务。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以及现金管理的合同与凭证等,并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恒兴新材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公告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恒兴新材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恒兴新材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绩与市场行情波动相匹配,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主要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恒兴新材股东良好地履行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不存在主要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人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恒兴新材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人现场核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恒兴新材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静波田 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