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上限为人民币3,000万元,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秉辉 | 陆宝莲 | 鲍旭锋 | ||
2024年3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