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11-06  恒兴新材(603276)公司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11月13日

目 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5议案一: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7议案二: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14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2、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股东在议案讨论阶段可就议案内容进行提问。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作自我介绍并说明其所持股份数量。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里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10点00分现场会议地点:宜兴市青墩路1号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千先生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三、主持人介绍会议议程、宣读会议须知;

四、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宣读会议审议各项议案: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一: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现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各项议案并现场投票表决;

八、监票人、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九、休会,等待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汇总结果;

十一、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三、签署会本次股东大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

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92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2,381.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0,538.59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6,538.5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230Z022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产线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30,000.003,572.47
2-庚醇/甲基异丁基醇装置
异丁酸异丁酯装置
苯甲酸装置
2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有机酸装置(一期)40,000.0012,541.52
酮类合成装置(一期)
醇类装置(一期)
醋酸酯及月桂酸单甘油酯装置(一期)
丁酸钠/戊酸钠/丁酸钙装置、丁酸钠/苯甲酸包被装置(一期)
酰氯装置(二期)
有机酸酐装置(二期)
丁醚和甲酯装置(二期)
异丁酸酐装置(二期)
环丁二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二期)
有机酸装置(二期)
酮类合成装置(二期)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1.88
合计90,000.0036,115.87

注:“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包含一期项目及二期项目,截至本议案审议日,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的一期项目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实施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实施的具体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建设的的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拟对“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中的部分产线建设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产线名称原建设期截止时间调整后建设期截止时间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2025年1月2025年12月
项目名称产线名称原建设期截止时间调整后建设期截止时间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环丁二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二期)2025年7月2027年12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实施的原因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实施过程中,受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下游市场需求波动、项目建设前置条件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部分产线投资建设进度整体放缓。主要原因包括:

一方面系公司根据行业需求变化对募投项目的建设产线进行分析论证,对募投项目投资节奏进行适当调整,在资金安排上采取了更为稳健的策略,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系公司部分产线为国内创新性生产装置,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需要增加中试研究后再实施工业级生产装置的建设及生产,故变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有所延后。

因此,经过谨慎研究,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中上述具体产线的建设期截止时间分别延长至2025年12月和2027年12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暂缓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本次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项目包括“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中的部分产线,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产线名称
1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2-庚醇/甲基异丁基醇装置
异丁酸异丁酯装置
苯甲酸装置
2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酰氯装置(二期)
有机酸酐装置(二期)
丁醚和甲酯装置(二期)
异丁酸酐装置(二期)
有机酸装置(二期)
酮类合成装置(二期)

受多方因素的影响,上述项目中的部分产品面临市场供给饱和及市场竞争激

烈、下游需求变化、其他产品布局的战略重要性提升等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投入的有效性、及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并兼顾投资者利益,公司实行审慎投资策略,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暂缓实施上述产线建设,后续及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并对该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当安排。

(二)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以及发展需要,从发展新质生产力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角度出发,公司目前正重新论证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项目中的“2-庚醇/甲基异丁基醇装置”、“异丁酸异丁酯装置”的核心产品主要运用于高档环保矿物浮选剂、环保型酯类溶剂、香料合成原料的生产,符合公司一直以来的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战略。经重新论证后目前仍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拟优化生产装置及提升生产能力,结合未来市场环境变化择机启动并实施建设。

“山东衡兴二期工程(8.45万吨)”项目中“苯甲酸装置”主要生产产品为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随着苯甲酸产业龙头武汉有机(02881.HK)2024年6月在港交所上市,苯甲酸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趋于激烈。如公司继续投产苯甲酸装置,预计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其风险收益与初始预期存在偏离,故公司认为该产线建设的可行性已发生较大变化,存在终止实施的风险。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中的“有机酸酐装置”、“异丁酸酐装置”产线为“环丁二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的上游一体化生产装置,自“有机酸装置”至“酰氯装置”、“丁醚和甲酯装置”、“酮类合成装置”也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生产关系,符合公司产品的一体化布局,但基于提高募集资金投入的有效性,公司拟对上述产线与其他筹备纳入业务布局的产线(湿电子化学品、多功能助剂、多碳醛合成等方向)进行充分对比,根据对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性排序,优先选择建设国内供给紧缺、更具高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产线。

整体而言,公司重新论证的上述募投项目生产产线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符合公司一体化布局。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政策、产品市场环境,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对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当安排,后续如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公司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

(一)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拟对“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原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本次调整金额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建筑工程费9,965.007,254.07-7,254.07
设备购置费29,530.0029,516.61-1,000.0028,516.61
安装工程费1,000.001,000.00-1,000.00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940.001,845.97-1,845.97
铺底流动资金3,560.00383.35-383.35
技术研发--1,000.001,000.00
合计45,995.0040,000.00-40,000.00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前)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后)
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宁夏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拟对“年产10万吨有机酸及衍生产品项目”增加产品研发投入,系募投项目中“环丁二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的实际建设需要。环丁二醇作为二元醇,由于其合成的聚酯材料具有优良的独特性能,在瓶片和高档膜等领域取代聚碳酸酯产品,应用前景广阔;目前该合成和应用技术主要由美国伊士曼公司独有,我国的市场需求依赖进口,公司筹建的工业生产装置属于国内创新性生产装置,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上述产线建设需要增加中试研究。

拟新增公司为该项目实施主体,目的是充分发挥公司长期以来的中试研究及协调能力,快速推进募投项目“环丁二酮装置及环丁二醇装置”的产业化进程。环丁二醇等产品作为公司重要有机酸类产品的下游产品,该产线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加快公司产品一体化进程,更是对国内下游新型聚酯材料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有利于公司整体的业务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整体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事项,是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境,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的市场竞争实力。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施是根据项目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战略布局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部分延期实施、部分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新增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议案二:

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内容详见附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附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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