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5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37元,共计募集资金81,64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208.7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6,433.2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67.3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46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51号)。
二、募集资金存储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12月7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与子公司阿托萨厨房设备(泰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及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截至本次销户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710270000000137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604049049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71050122000666778 |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19050201040014576 |
Atosa Catering Equipment (Thailand) CO.,LTD |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泰铢户) | 100000300735136 |
Atosa Catering Equipment (Thailand) CO.,LTD |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罗勇分行(美元户) | 100000300735169 |
三、募集资金专户结余及注销情况
公司于2023年0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3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03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已全部转入公司普通账户。为方便管理账户,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完成办理上述全部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上述专户注销后,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