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修订稿)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修订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