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宋大乐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宋大乐先生配偶扈荣欣女士在 2023年8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分别于2023年8月18日、2023年10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扈荣欣女士在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方式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3.8.8 | 买入 | 集中竞价 | 2,200 | 12.55 | 27,610.00 |
2023.8.18 | 卖出 | 集中竞价 | 2,200 | 12.65 | 27,830.00 |
2023.10.30 | 卖出 | 集中竞价 | 2,500 | 11.10 | 27,750.00 |
上述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2,200股,产生的收益22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扈荣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宋大乐先生及配偶扈荣欣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扈荣欣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宋大乐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扈荣欣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宋大乐先生的意见及相互商量,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上述交易行为系扈荣欣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扈荣欣女士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