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2023年年度数据更新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3-2-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2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一、发行人概况 ...... 5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 5
三、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 5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 ...... 7
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 12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 12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12
三、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 12
四、认购方式 ...... 12
五、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 12
六、发行数量 ...... 13
七、限售期 ...... 13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 13
九、上市地点 ...... 13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14
十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14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 15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5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15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6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8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8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 19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20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 25
3-2-3五、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7
六、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9
3-2-4
释 义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大业股份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行为 |
股东大会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回报规划 | 指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保荐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报告期各期 | 指 | 2021年、2022年、2023年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
报告期末 | 指 | 2023年12月31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2-5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年11月24日 |
公司住所: | 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大业股份 |
电话: | 0536-6528805 |
传真: | 0536-6112898 |
联系人: | 牛海平 |
电子信箱: | zqb@sddaye.com |
经营范围: | 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轮胎钢丝、胶管钢丝、钢丝帘线、铝包钢丝、钢丝绳、钢钉、铝制品、冶金轧辊及配件、纺织机械及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喷涂、金属表面处理、硬化、防腐(以上项目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销售钢材、线材、铝型材;货物进出口业务;太阳能项目的投资、建设、生产及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胎圈钢丝、钢帘线以及胶管钢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乘用车轮胎、载重轮胎、工程轮胎以及航空轮胎等各种轮胎制品。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审计报告,报告期各期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和报告期各期末财务指标如下:
(一)财务报表简表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总计 | 728,794.60 | 720,230.04 | 788,498.12 |
3-2-6
负债合计 | 467,739.87 | 515,145.58 | 593,902.63 |
股东权益合计 | 261,054.73 | 205,084.46 | 194,595.49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555,592.14 | 521,302.99 | 508,683.79 |
营业利润 | 7,076.84 | -31,331.97 | 6,787.61 |
利润总额 | 7,601.28 | -31,214.41 | 21,489.72 |
净利润 | 10,644.36 | -27,046.05 | 21,088.2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585.25 | -25,523.65 | 21,088.24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2,692.58 | -10,041.15 | 21,295.8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7,757.61 | -91,046.11 | -109,876.9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0,694.58 | 92,941.82 | 97,737.16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381.91 | 361.23 | -182.2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622.30 | -7,784.21 | 8,973.81 |
(二)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流动比率 | 0.93 | 0.93 | 0.84 |
速动比率 | 0.71 | 0.69 | 0.6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65.08% | 72.94% | 75.6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4.18% | 71.53% | 75.32%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99 | 3.70 | 4.65 |
存货周转率(次) | 7.07 | 6.32 | 6.96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 | 1.56 | -0.35 | 0.73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4 | -0.27 | 0.31 |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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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每股净现金流量=净现金流量/股本
四、发行人主要风险
(一)经营管理风险
1、下游行业的需求波动风险
胎圈钢丝是重要的轮胎骨架材料,下游客户主要是轮胎企业。轮胎行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轮胎骨架材料行业的发展。我国轮胎骨架材料行业的发展走势与轮胎行业以及汽车工业是基本一致的,当轮胎行业产销形势良好时,轮胎骨架材料行业会出现产销两旺的局面;当轮胎行业不景气时,轮胎骨架材料行业亦会受到较大影响。近几年来在汽车工业发展的推动下,我国轮胎行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但受相关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增速有所放缓,轮胎骨架材料行业相应亦呈现增速放缓的趋势。如果未来轮胎行业不景气,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盘条作为公司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盘条价格的变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因此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影响。近年来,盘条价格受地理环境、气候、供需、贸易、汇率、资本、政治、生产用原材料的周期性等因素的影响,呈频繁波动态势。由于盘条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趋势较难预测,即使公司相应调整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也难以与原材料价格涨跌完全同步。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在产品定价、存货管理等方面及时、有效地应对,经营业绩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3、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97%、1.76%及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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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2021-2022年公司产品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同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因素持续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毛利率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轮胎产量逐年增加,本公司及同行业竞争者的产销规模也随之增长。公司近几年在国内胎圈钢丝市场占有率较高,但如果同行业竞争对手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或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公司将受到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在规模、质量、技术、品牌、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并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市场竞争,可能无法保持市场领先地位,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5、管理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进一步提升,生产能力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各方面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未来公司的生产管理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技术研发能力、客户服务能力不能适应资产及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要求,人才培养、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得不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谨的论证,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如果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建设速度、销售收入、运营成本等与预测情况存在差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益。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折旧将大幅增加,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新项目的业务开展未达预期,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益造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新增胎圈钢丝产能10万吨。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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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胎圈钢丝产销规模呈增长趋势,并已超过现有设计产能,急需新增产能满足经营需求,新增产能预计可以得到合理消化。若未来下游轮胎及汽车行业发展放缓导致胎圈钢丝市场需求疲软、胎圈钢丝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或出现其他市场环境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市场拓展不达预期,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及时消化全部新增产能的风险,进而无法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三)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风险
1、标的公司持续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到破产重整的影响,胜通钢帘线出现了生产效率低下、部分员工流失、产能利用率不足、客户和供应商关系疏于维护等问题,导致其产品单位固定成本和原材料采购单价较高,产品的销售单价较低,亏损状态一直延续。2020年12月18日以来,大业股份与管理人已陆续完成对胜通钢帘线的经营权移交工作,目前正在着力推动胜通钢帘线的统筹购销、降本增效、产能恢复等工作,并已初具成效。但是,鉴于胜通钢帘线的前期亏损严重且体量规模较大,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和最终达成效果可能不及预期,亏损状态或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四)财务风险
1、偿债风险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75.68%、72.94%及65.08%。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近年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若未来公司因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动、自身经营业绩下滑,导致难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或股权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公司将面临偿债风险。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295.86万元、-10,041.15万元及52,692.5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存在一定波动,且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产品在销售时,存在一定的结算周期,且结算时主要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形式进行;同时,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也存在一定的结算周期且部分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会形成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付账款、应付票据。若公司在未来不能做到加强资金管理,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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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投入,并合理利用商业信用进行资金安排,仍可能造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大幅波动,有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入不足以偿付到期的供应商货款或银行借款,从而造成偿债风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所在行业为轮胎骨架材料行业,公司产品销售给轮胎厂商后,货款都有一定的结算期。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3,778.81万元、147,768.06万元及133,808.17万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97%、20.52%及18.36%。公司应收账款的对象主要为国内知名轮胎制造商,信用度较高。公司对已申请破产清算或面临破产风险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处于合理水平,截至2023年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比达99.4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若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动,下游轮胎行业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仍存在发生坏账以及坏账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
3、应收票据风险
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应收票据金额日益增加,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对应收票据的有效管理,或者下游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应收票据出现无法及时承兑或背书支付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票据无法及时回收的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公司及子公司胜通钢帘线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部分子公司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公司存在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或自身条件变化而导致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如该等事件发生,将可能对公司未来净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5、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514.61万元、1,130.07万元及2,664.0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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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占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为22.31%、-3.61%及37.64%。报告期内公司所获得的政府补助对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如果政府对相关产业的补助政策进行调整或公司无法满足取得政府补助的相关条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更全面反映胜通资产重组相关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对应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情况,公司分别对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三季报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本次更正后2021年度净利润增加10,200.96万元,较更正前增长93.70%;2022年1-9月净利润减少7,260.70万元,较更正前减少72.30%,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会计师亦出具了专项说明。发行人虽然已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财务信息质量得到有效改进,但若未来公司会计核算出现不合理情形,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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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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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86,943,653股(含本数),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在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满后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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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十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年产2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 | 56,782.00 | 45,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总 计 | 71,782.00 | 60,000.00 |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相应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再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将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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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国金证券指定李鸿、杨盛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张东信为项目协办人,指定许湖亮、周聖、杨承瑞、邹瀚漪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姓 名 |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李 鸿 | 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余年,现任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曾主持或参与了鸿博股份有限公司(002229)首发项目和定向增发项目;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530)首发项目;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002396)首发项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49)定向增发项目;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52)定向增发项目;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47)定向增发项目;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定向增发项目;鸿博股份有限公司(002229)公司债项目;重庆蓝黛动力传动股份有限公司(002765)首发项目;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603278)首发项目和可转债项目;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17)定向增发项目等。 |
杨 盛 | 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年,现任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曾参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300401)首发项目;鸿博股份有限公司(002229)定向增发项目;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603278)首发项目和可转债项目、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603319)定向增发项目;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17)定向增发项目等。 |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张东信,从事投资银行及相关业务五年,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任职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曾参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03883)年度审计项目,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3383.HK)债券审计项目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许湖亮、周聖、杨承瑞、邹瀚漪。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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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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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并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十)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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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批
2023年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的议案》《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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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权授权和批准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在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可有效实施。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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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已于2023年3月6日、2024年5月14日分别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030031号),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30319号),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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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窦勇、实际控制人为窦宝森、窦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主要从事轮胎骨架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作为轮胎骨架材料行业的主要企业之一,公司专注于胎圈钢丝、钢帘线以及胶管钢丝的生产,经过多年的技术优化、经验积累,凭借优质的新型产品、专业的技术人才、高效的运营效率以及成熟的管理制度,已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2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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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公司主营业务为胎圈钢丝、钢帘线以及胶管钢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高性能胎圈钢丝的扩产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15套“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本项目产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鼓励类第九项化工第26小项“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品。本项目建设符合《轮胎产业政策》提出的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等相关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可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业务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降低发行人财务成本,并有助于降低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及竞争能力。
2、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项目 | 年产2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 | 补充流动资金 |
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扩产 | 是;该项目建成达产后,将形成年产1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的生产能力,增强发行人胎圈钢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及占有率,有助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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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人进一步规模效益带来的成本优势 | ||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 否 | 不适用 |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 否 | 不适用 |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纵向)延伸 | 否 | 不适用 |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 否 | 不适用 |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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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限售期安排为: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限售期满后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及相关说明与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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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窦宝森、窦勇,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第一条适用意见。
(二)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截止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的第二条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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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86,943,653股(含本数),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在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融资规模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四)关于时间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19)第030011号)。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3日、2023年5月19日、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18个月。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时间间隔的第四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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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见。
(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拟用于年产20万吨子午线轮胎用高性能胎圈钢丝项目(第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综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适用意见。
五、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持续督导事项如下: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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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安排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 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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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大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大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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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 年 月 日 | |||
张东信 | ||||
保 荐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 |||
李 鸿 | ||||
年 月 日 | ||||
杨 盛 | ||||
内 核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 |||
郑榕萍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廖卫平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年 月 日 | |||
冉 云 | ||||
保 荐 机 构(公章):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