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亚光股份(603282)公司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

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人数、组成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 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职工监事在注意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就议题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主席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当提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

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公司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

时限。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书面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或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

行。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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