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4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亚光股份(603282)公司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九条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过500万元;

7.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

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2.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四)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证券办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

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