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01  亚光股份(60328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年产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公司拟新增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4525号(公司老厂区)作为实施地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8,552.1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47.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9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9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于 2025 年3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年产 50 套 MVR 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该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根据“年产 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原定日期由 2025 年3月15 日延期至 2026 年 3 月 15日。

三、关于“年产 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实施地点情况

(二)新增实施地点的原因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使用自有资金投入金额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年产800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30,076.885,352.7324,724.15
2年产50套MVR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17,023.67-17,023.67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10,000.00-10,000.00
合计57,100.555,352.7351,747.82

募投项目情况

募投项目情况新增前新增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年产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亚光股份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八路558号亚光股份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八路558号、 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4525号

鉴于“年产 800 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八路558号厂区空间已接近饱和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早实现募投项目对公司全体股东的经济价值与投资回报,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新增项目实施地点以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除此之外,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实施方式等无变化。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为加快募投项目的产业化进度、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实施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为加快募投项目的产业化进度、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实施做出的合理安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3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