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12  日盈电子(603286)公司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提议监事的姓名;(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方式;(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4)会议出席情况;(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第二十九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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