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何涛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0号《关于对何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何涛:
经查,你作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证券账户在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24年9月24日卖出5,500股,成交金额209,734元;2024年9月27日买入13,200股,成交金额564,563元;2024年10月11日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69,030元;2024年10月18日卖出6,100股,成交金额259,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持股变动规则》第十六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购回卖出的公司股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何涛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行政监管措施。何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何涛先生后续将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高度重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履职与行为合规,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对法律法规的宣贯及组织学习的形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