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2,425,24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5,195.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068.3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71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瑞勤科技消费类电子智能终端制造项目 | 270,648.96 | 140,147.58 |
2 | 南昌笔电智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80,961.81 | 74,869.95 |
3 | 上海新兴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150,149.55 | 150,149.55 |
4 | 华勤丝路总部项目 | 99,883.27 | 79,127.08 |
5 | 华勤技术无锡研发中心二期 | 51,625.00 | 45,705.84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0 | 60,000.00 |
合 计 | 713,268.59 | 550,00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8月16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5,532.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瑞勤科技消费类电子智能终端制造项目 | 140,147.58 | 25,849.19 | 25,849.19 |
2 | 南昌笔电智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74,869.95 | 5,933.37 | 5,933.37 |
3 | 上海新兴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150,149.55 | 57,554.61 | 57,554.61 |
4 | 华勤丝路总部项目 | 79,127.08 | 26,960.16 | 26,960.16 |
5 | 华勤技术无锡研发中心二期 | 45,705.84 | 19,235.50 | 19,235.50 |
合 计 | 490,000.00 | 135,532.83 | 135,532.83 |
(二)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4,456,533.23元,其中支付审计及验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301,886.82元,支付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35,956.97元,支付发行手续费用等(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18,689.44元。
以上事项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999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36,978.48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999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华勤技术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勤技术截止2023年8月16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 |||
赵 欢 | 徐石晏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