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勤技术: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1、其中4人分别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邱文生先生,副董事长崔国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吴振海先生,董事陈晓蓉女士,上述4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公告披露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4人作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增持主体按照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19日、2023年11月13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02、2023-013、2023-023)。上述4人在自查期间遵循增持股份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还未开始筹划,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另1人为核查对象中公司普通员工的直系亲属,经公司核查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还未开始筹划,且其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漏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