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文化宣传栏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1、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名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14日
(3)公示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文化宣传栏。
(4)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征询公示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阅了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材料,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及核心骨干员工;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