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2023年1月4日—2023年7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15名核查对象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1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