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3年7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1.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48元/股。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