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关于离任监事减持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任监事减持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离任监事方燕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方燕女士原为公司监事,已于2021年9月10日提前离任(公告编号:2021-058),目前已不在公司任职。方燕女士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超比例减持本公司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方燕女士原定任期至2023年7月21日结束,即在2024年1月21日前不得超比例减持,其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比例减持。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减持情况的说明
方燕女士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买入21,000股,卖出21,000股, 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15,750股,超比例部分减持金额为
131.12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方燕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细则》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方燕女士原定任期至2023年7月21日结束,即在2024年1月21日前不得超比例减持,其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比例减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燕女士已将本次因对减持规则理解有误构成超比例减持的所得收益30,223.35元全额上交至公司。方燕女士表示,此次超比例减持,并非主观故意行为。本人已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方燕女士表示今后将全面认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相关规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方燕女士已于2021年9月10日离任,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公司将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