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查股网  2024-10-22  杭叉集团(603298)公司公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持有的申报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在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二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后续解锁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上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