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证券法务部负责制定回购方案,牵头拟订回购协议。按规定办理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如需)决定及证监部门备案程序。负责回购协议文本审定。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回购价格及利息测算,并负责相关款项处理。配合拟订回购协议。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与被回购人(或继承人)沟通并签订回购协议。配合拟订回购协议。
第三条 适用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发生下列情况时,适用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工作发生变动(不论何种原因),其本人与公司及所属企业均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二)授予对象被免职或撤职,免职或撤职后其本人不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三)授予对象按国家规定正式退休。
(四)授予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并行权前死亡。
(五)授予对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六)授予对象辞职(不论何种原因),与公司及所属企业均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七)授予对象因其它原因与公司及所属企业均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八)授予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九)授予对象发生违纪违法、严重失职、渎职的等情形。
(十)其它经公司认定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需要回购的情形。
第四条 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回购管理
(一)授予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授予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授予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三)授予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授予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四)授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授予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授予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当授予对象出现上述情形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五)回购价格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
(六)利息计算
1、时间确定,自本金缴纳至公司账户之日起,至签订回购协议之日止。
2、利率确定,按照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整存整取)、活期存款利率平均值确定,采用分段靠档方法计息(按5年、3年、2年、1年、6个月、3个月、活期分阶段靠档)。
第六条 注销管理
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予以注销,不得转授他人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回购注销基本流程
1、召开党委会前置研究回购股份方案。
2、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3、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如需)。
4、公告回购股份方案。
5、签订回购协议。
6、按照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
售该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回购注销事项的办理由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1-2次集中处理。
2、当因员工离职原因发生需要回购的事项,苏盐井神公司应在授予对象提出回购注销之日起半年内的合适时间办理回购,且授予对象不得要求立即办理回购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