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公告编号:2024-007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范围内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 [2022] 8 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孙国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9、2022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4月2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1,022.20 万股。
10、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7日,以
5.6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此次回购注销1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 年9月14日实施完毕。
12、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依据及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对标企业星湖科技(600866.SH)在 2022 年发生了重大资产重组,经营业绩变化情况符合对标企业调整的规则条件,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将其调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
(一)调整前对标企业情况
公司结合自身双主业特点,选取了食品制造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共16家A 股上市公司作为股权激励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食品制造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002495.SZ | 佳隆股份 | 600722.SH | 金牛化工 |
600929.SH | 雪天盐业 | 002165.SZ | 红宝丽 |
600866.SH | 星湖科技 | 600160.SH | 巨化股份 |
600305.SH | 恒顺醋业 | 600370.SH | 三房巷 |
603696.SH | 安记食品 | 002246.SZ | 北化股份 |
002053.SZ | 云南能投 | 002037.SZ | 保利联合 |
002481.SZ | 双塔食品 | 600277.SH | 亿利洁能 |
600073.SH | 上海梅林 | 601216.SH | 君正集团 |
(二)对标企业调整依据
1、《激励计划》第八章“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规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2、2022年3月24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三)对标企业调整方案及原因说明
公司对《激励计划》中的16家对标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了分析,其中星湖科技发生了重大资产重组,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星湖科技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该公司于2022年11月收购了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星湖科技2021年度营业收入由调整前的12.35亿元调整为40.71亿元,利润总额由调整前的1.10亿元调整为2.78亿元。2022年度,星湖科技营业收入174.86亿元,利润总额14.24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导致星湖科技的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相关数据已不具有可比性,拟将其从对标企业名单中剔除。
(四)调整后对标企业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数量由16家变更为15家,具体情况如下:
食品制造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002495.SZ | 佳隆股份 | 600722.SH | 金牛化工 |
600929.SH | 雪天盐业 | 002165.SZ | 红宝丽 |
600305.SH | 恒顺醋业 | 600160.SH | 巨化股份 |
603696.SH | 安记食品 | 600370.SH | 三房巷 |
002053.SZ | 云南能投 | 002246.SZ | 北化股份 |
002481.SZ | 双塔食品 | 002037.SZ | 保利联合 |
600073.SH | 上海梅林 | 600277.SH | 亿利洁能 |
601216.SH | 君正集团 |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对标企业星湖科技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后业绩与此前年度不具备可比性,本次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星湖科技于2022年发生了重大资产重组,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该对标公司业绩与此前年度不具有可比性,不再适合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星湖科技调出对标企业。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对标企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依据、具体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