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公告编号:2024-017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327,31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327,317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范围内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2] 8 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孙国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9、2022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4月2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1,022.20 万股。
10、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7日,以5.6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此次回购注销1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 年9月14日实施完毕。
12、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此次回购注销1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 年4月3日实施完毕。
13、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12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7,317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元/股) | 授予股票数量(万股)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
首次授予 | 2022年3月24日 | 4.79 | 1022.20 | 114人 |
预留授予 | 2022年11月17日 | 5.64 | 186.80 | 29人 |
注:以上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4月2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具备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
5、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1-202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8%; (2)2022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0.31元,且上述两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75分位值; (3)2022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注:“扣非基本每股收益”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相关考核指标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公司2021-202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为131.31%; (2)2022 年度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为 1.0001 元。 公司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标公司75分位值水平。 (3)2022年现金分红占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5.028%。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14 名激励对象中,有2人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按照《激励计划》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股份进行了回购注销。其余 11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0。 | |||||||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1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7,31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55%。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9人) | |||||
1 | 吴旭峰 | 董事长 | 200,000 | 66,666 | 33.33% |
2 | 肖立松 | 副董事长 | 190,000 | 63,333 | 33.33% |
3 | 莫宗强 | 董事、总经理 | 190,000 | 63,333 | 33.33% |
4 | 丁光旭 | 常务副总经理 | 160,000 | 53,333 | 33.33% |
5 | 张旭东 | 副总经理 | 160,000 | 53,333 | 33.33% |
6 | 赵敏前 | 副总经理 | 120,000 | 40,000 | 33.33% |
7 | 刘 洋 | 副总经理 | 96,000 | 32,000 | 33.33% |
8 | 尚庆旺 | 总经理助理 | 120,000 | 40,000 | 33.33% |
9 | 戴 亮 |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100,000 | 33,333 | 33.3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1,336,000 | 445,331 | 33.33% | ||
二、其他激励对象(103人)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8,646,000 | 2,881,986 | 33.33% | ||
合 计 | 9,982,000 | 3,327,317 | 33.33% |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4 月 29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327,317 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1,850,000 | -3,327,317 | 8,522,683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770,118,869 | 3,327,317 | 773,446,186 |
总计 | 781,968,869 | 0 | 781,968,869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