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3299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请按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2024年
月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公布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办事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各项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法定义务,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状态。
四、会议审议阶段,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办事处申请,股东提问的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五、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表决方式、注意事项等事项可参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大会会议时间:
2024年
月
日14:00签到时间:2024年9月12日13:15-13:55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18号公司10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2日
至2024年
月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出席对象(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主持人董事长:吴旭峰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三)审议内容: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 | 关于修订《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3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四)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五)现场表决
1、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2、投票表决
、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4、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六)宣读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七)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1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郭建森先生已辞去董事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选举丁光旭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请审议,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丁光旭简历》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2日
丁光旭简历丁光旭,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江苏淮安人,中共党员,1988年12月参加工作,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主要经历:1988年12月起,历任淮安热电厂锅炉车间副司炉、司炉、班长(其间:1991.09-1994.12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热能工程专业学习);1992年6月起,历任淮安热电厂安监科安全员、副科长;1993年5月起,历任淮安盐化总厂运行部副主任、热电车间副主任;1996年12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热电车间主任;2001年7月起,任江苏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制盐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2006年6月起,任徐州盐业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1月起,任江苏瑞丰盐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1年4月起,任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其间:2011.07-2013.07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2012年7月起,任江苏瑞洪盐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2年9月起,任江苏瑞洪盐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21年5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负责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全面工作;2022年3月起,任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第一分公司党委书记、经理;2024年2月起至今,任现职。
议案2
关于修订《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更加规范、科学、高效的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选聘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审计工作及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拟对该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3-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 第五条(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相关制度制订及日常管理、沟通联络等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招标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招投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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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3家以上(含3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一)竞争性谈判:邀请3家以上(含3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确有需要的,事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一)计划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最迟于下一审计年度前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招标中心,招标中心组织由计划财务部人员、审计部人员、证券法务部等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根据评分办法确定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核;(三)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一)审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办法,应先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计划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二)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制度规定的批准流程,由计划财务部执行具体的选聘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根据评标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方式的由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选聘文件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整理与评价,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等方式,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四)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对聘用结果形成议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五)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通过的报股东大会批准,审议未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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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等方式,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等方式,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 调整为第八条(三) |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 调整为第九条(一)、(四) |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 调整为第九条(三) |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 调整为第九条(二) |
第十三条 | 调整为第十条 |
第十四条 | 删除 |
第十五条 | 调整为十一条 |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续聘与解聘 |
第十六条-二十二条 | 调整为第十二条-十八条 |
第十七条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出现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后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该临时选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三条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后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该临时选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连续聘任期限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
新增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公司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
-6-见。
见。 | |
第二十三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年一签。 | 删除 |
第二十四条 | 调整为第十九条 |
第二十五条 | 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六条 | 调整为第六条前半部分 |
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调整为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 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二条 | 调整为第二十七条 |
请审议,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2日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公司审计部、计划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相关制度制订及日常管理、沟通联络等工作。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履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招标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采用单一选聘方式,确有需要的,事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制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办法,应先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计划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
(二)选聘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制度规定的批准流程,由计划财务部执行具体的选聘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根据评标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方式的由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选聘文件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整理与评价,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等方式,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对聘用结果形成议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五)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通过的报股东大会批准,审议未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九条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标准:
(一)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续聘与解聘
第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第十三条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出现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后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该临时选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第十二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连续聘任期限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
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公司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承办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议案3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公司已经回购注销并办理完毕原南京盐业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蒋刚持有的120,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82,088,869股变更为781,968,869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782,088,869元变更为人民币781,968,869元。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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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208.8869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196.8869万元。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82,088,869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81,968,869股,均为普通股。 |
请审议,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2日